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蘇州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專欄于2022年03月08日公示的《行政處罰公示-蘇住建罰字〔2022〕第18號》顯示: 蘇州東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583MA2765N34H)于2021年11月23日,在蘇州市姑蘇區桐涇路東、金門路南、彩香路西、香雪海路北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處以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原文:
蘇州東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11月23日,在蘇州市姑蘇區桐涇路東、金門路南、彩香路西、香雪海路北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其違法事實有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蘇州市建筑工地揚塵管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市區部分建筑工地揚塵防治明查暗訪情況的通報”:證明該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3.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在該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事實。4.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系以及該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責令罰款,處以罰款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十五天,履行地點和方式:憑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營業部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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