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蘇州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專欄于2022年03月08日公示的《行政處罰公示-蘇住建罰字〔2022〕第26號》顯示: 蘇州軒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0508MA27FR205J)于2022年01月15日,在蘇州市姑蘇區新郭路333號338、438室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處以罰款1.42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
蘇州軒佳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于2022年01月15日,在蘇州市姑蘇區新郭路333號338、438室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其違法事實有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2.現場檢查筆錄:證明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3.現場照片和視頻:證明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4.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在該工程項目違法施工的事實。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合同關系以及該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行為,責令罰款,處以罰款壹萬肆仟貳佰元整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為:十五天,履行地點和方式:憑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營業部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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