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6日訊 據信用中國(貴州)4月3日消息,貴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新強分公司因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控制氣態污染物排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被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4萬元。
據了解,2022年2月18日,貴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開陽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行大隊執法人員對新天鑫化工新強分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黃磷生產車間水淬渣池、黃磷廢水循環池、黃磷計量罐、精制鍋等工段未有效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對產生的廢氣進行收集,存在大量廢氣無組織排放情況。
經對新天鑫化工新強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廠長)進行調查,廢氣無組織排放因為水淬渣池、黃磷廢水循環池、黃磷計量罐封閉、遮蓋等措施不完善,精制鍋工段是因為工作人員操作不規范造成,確認了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同時鑒于新天鑫化工新強分公司積極整改,主動消除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版)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貴陽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筑環罰〔開〕字〔2022〕12號。
對其罰款繳納情況、未來整改措施的相關情況,記者致電貴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新強分公司,但對方電話均為無法接通狀態。 (記者 王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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