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4月8日發布《關于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粵建執罰〔2022〕1號)》顯示,深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323591E)在商品混凝土生產過程中使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以下為處罰內容原文:
經查,你公司在商品混凝土生產過程中使用標稱為東莞市某建材店供應,規格為S95粒化高爐礦渣粉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經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總站有限公司檢驗不合格。以上事實有《建材抽樣信息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總站有限公司粒化高爐礦渣粉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E2021(37)238438440300012-2)、現場檢查記錄照片以及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執告〔2022〕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建執告〔2022〕3號),向你公司告知了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你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并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2020年版)B303.48的規定,鑒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后果對應行政處罰裁量檔次從輕,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處人民幣壹拾萬圓(¥1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到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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