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4月8日發布的行政執法公示《魯建罰字〔2022〕17號》顯示:2021年12月11日,淄博鵬潤建安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2344473370J)施工的巨鵬飛·財富中心一期(改建)項目,2#樓四周挑檐高度超過8米,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6〕030644]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內容原文:
當事人:淄博鵬潤建安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2344473370J
地 址:淄博市淄川區般陽路街道辦事處般陽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李海鵬
2021年12月11日,你公司施工的巨鵬飛·財富中心一期(改建)項目,2#樓四周挑檐高度超過8米,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2〕21號),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6〕030644]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公司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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