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6月9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案號:A1002022019)顯示,中建(天津)軌道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地鐵7號線一期工程中,喜峰道站第七段地基基礎存在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決定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伍萬玖仟元整(人民幣5.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通報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號:A1002022019
當事人:中建(天津)軌道交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綏江道121號玉岱蘭亭2號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RLQC0Y
法定代表人:馬慶偉
經查,你單位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地鐵7號線一期工程中,喜峰道站第七段地基基礎存在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規定。
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處人民幣伍萬玖仟元整(人民幣5.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6月7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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