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8日訊(記者 王嘉浩)據信用中國(山西)消息,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兩煤礦,因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被呂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合計192萬。
經相關部門檢查,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柳灣煤礦、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陽煤礦均存在2021年井下液壓支架使用、維護過程中產生的廢乳化液(HW09)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管理申報。
此外,2月23日至2月24日,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山西中環宏達環境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兩家煤礦進行了檢測。
其中柳灣煤礦礦井水處理站1#外排水出水口和2#外排出水口監測結果顯示1#外排水出水口氨氮均值為1.67mg/L,超《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標準限值0.67倍;2#外排出水口氨氮均值為5.86mg/L,超《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標準限值4.86倍。高陽煤礦礦井水處理站排口外排礦井水監測結果顯示氨氮濃度值為1.48mg/L,超過《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4/1928-2019)標準限值0.48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呂梁市生態環境局對柳灣煤礦處罰款120萬元;對高陽煤礦處罰款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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