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平臺8月16日發布的《杭地海罰〔2022〕21124》顯示,濟寧昌源航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魯濟寧貨1515未在相應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垃圾上岸情況,垃圾最后一次上岸記錄顯示為7月17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其行為涉嫌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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