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平臺8月20日發布的《溫鹿綜執罰決字〔2021〕第11-0830號》顯示,溫州市長恒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商務中心A04地塊西側建設簡易建筑,建筑面積共計1427.63平方米,工程造價合計410278.6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零角貳分(工程造價(410278.60 元)0.7 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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