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的《關于江蘇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為的通報》顯示,江蘇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專監及監理員不能正常到崗履職的行為。
依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三十條的規定,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決定對該公司記不良行為一次,責令整改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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