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平臺9月27日發布的《余消行罰決字〔2022〕第1051號》顯示,浙江嘉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蝸牛廣場北區一樓安全出口設置卷簾門,屬于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浙江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八項的規定,屬于一般違法。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五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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