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顯示: 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臨時建設的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限期15日內拆除剩余的356.16平方米臨時建筑(簡4、簡5),并處工程造價(174007元)0.9倍罰款,即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零陸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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