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的《 紹市環罰字[2022]41號(虞)》顯示:紹興上虞聯誼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不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
以下為處罰內容: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于2022年4月15日對紹興上虞聯誼化工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2022年4月11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紹興上虞聯誼化工有限公司廠界東側圍墻外有大面積酸性積水,經對積水區域南、中、北三個區域采樣監測,pH值為1.8-2.3,化學需氧量濃度320-760mg/L,氨氮濃度27.0-87.3mg/L,硫酸鹽濃度24200-52400mg/L,氯化物濃度393-609mg/L,鐵離子濃度73.2-215mg/L。后經現場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單位103車間北側區域有酸性地下水滲出,滲出的地下水經車間東側圍墻腳下的孔隙和一小段波紋管滲出至外環境。對該單位103車間北側區域地下滲出水、圍墻下波紋管流出水采樣監測,滲出水樣監測數據為:pH值為1.8,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28mg/L,氨氮濃度為49.9mg/L,硫酸鹽濃度為5020mg/L,氯化物濃度為448mg/L,鐵離子濃度為165mg/L;波紋管流出水監測數據為:pH值為1.6,化學需氧量濃度為960mg/L,氨氮濃度為31.4mg/L,硫酸鹽濃度為44900mg/L,氯化物濃度為572mg/L,鐵離子濃度為158mg/L,與外面草地積水濃度基本吻合。
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認為,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違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肆拾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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