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務服務網發布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紹市環聽告[2022]13號(虞)》顯示:2022年3月29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赫本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軋石、軋砂加工正常,軋石軋砂車間河道水取水管道破損,水流至車間外,車間外的地面積水通過水泵至圍墻邊低洼處,最終滿溢河道。現場對該單位水泵排放口、管道破損口和流入河道處水樣各一只送監測。經監測分析,水泵排放口水樣懸浮物濃度1.76×103mg/L,流入河道處水樣懸浮物濃度1.10×103mg/L。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違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三拾柒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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