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舉措之一,《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2年2月26日正式施行。據介紹,該《辦法》旨在深入推進浙江省寧波市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共富先行”開新局,實現購房者擁有產權住房的夢想。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加強住房保障制度頂層設計的落地政策,《辦法》出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利于加快構建租購并舉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緩解無房家庭購房支付壓力,增加市民擁有產權住房機會;有利于財政資金循環利用,促進住房保障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
亮點一 三種渠道籌集建設房源
《辦法》提出三種籌集建設房源渠道。
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土地出讓前,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要求、車位車庫產權歸屬、不動產登記、房源回購等內容,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土地出讓前,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要求、配建比例、不動產登記等內容。
既有房源轉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會房源,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轉為共有產權住房: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住房保障部門征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意見,按權限報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亮點二 按市場價銷售 產權份額有限制
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共有產權住房將按照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在建或交付未滿一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考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交付滿一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小區平均交易價格。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在上述市場銷售價格基礎上,結合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實行差價浮動。
共有產權住房的產權份額,由購房家庭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其中,購房家庭的產權份額,即購房家庭實際出資額占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房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銷售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購房家庭,購買政府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自主選擇持有不低于60%的產權份額。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由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代持機構”)持有。
集中新建共有產權住房居住區的車位、車庫產權歸政府所有;居住區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余部分歸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機構持有產權并負責運營管理。
亮點三 申請不限戶籍 付款方式多元
《辦法》明確,申請購買面向本行政區域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申請購房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單身家庭戶可以獨立申請購買。
滿足相關條件,本地城鎮戶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鎮戶籍家庭可申請共有產權房。對于列入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且經認定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可以放寬或者取消繳納社會保險、收入財產等條件并優先供應。
同時,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項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應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業單位特定范圍在職人才,具體供應方案報經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購房家庭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及住房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購房家庭根據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規定,需按整套住房全額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共有產權住房交付后,購房家庭承擔整套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
購買過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家庭,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應當滿足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亮點四 滿十年可銷售 符合條件可回購
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十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購房家庭既可以通過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獲得全部產權后上市轉讓;也可以與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上市轉讓,分配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十年的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產權份額不得上市轉讓,符合條件,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代持機構可以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最低價格回購。
為滿足購房家庭擁有完整產權份額的愿望,同時促進住房保障資金良性循環使用,《辦法》規定,在兩個時間段,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可以購買政府產權份額:
取得不動產權證滿四年(含)、未滿五年(不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購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不變。
取得不動產權證滿十年(含)的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可以按照屆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產權份額,并可根據屆時購房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況給予合理優惠,具體優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規定。
亮點五 產權份額可繼承 違規申報有處罰
繼承人或受讓人沒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規定提交申請后,可以與代持機構簽訂房屋使用協議,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繼承或受讓后的不動產登記,住房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購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權證書上注記“繼承”“離婚析產”或“夫妻加名”等內容。
繼承人或受讓人有其他住房的,在《辦法》適用范圍內,繼承人或受讓人應當申請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或者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回購購房家庭產權份額。
購房家庭不如實申報,故意隱瞞或者虛報身份相關狀況的,偽造或者提供不真實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以及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租賃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并進行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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