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市場準入規則、權責認定等多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列入產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授權行政區全區域開放道路測試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代替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成為汽車、電子、通信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
然而,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面臨車輛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等許多難題。深圳市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準入登記,到使用管理、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等進行全鏈條立法,助力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
“道路測試”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重要環節,截至今年2月,深圳市已開放測試道路里程約145公里,累計發放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通知書93張。
《條例》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區域開放道路測試,并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相關負責人表示,深圳市計劃于今年下半年或者明年在適合的行政區全區域開放道路測試。
列入產品目錄并登記方可上路
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于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要像傳統汽車產品一樣上市銷售,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是重要前提。
《條例》要求,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取得相關準入后,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規定自動駕駛安全準則
《條例》將智能網聯汽車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為避免智能網聯汽車的投用對當前道路的通行秩序造成影響,《條例》進行了一系列規定。
首先,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汽車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開啟指示燈,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其中,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其次,明確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響應并立即接管車輛。同時,要求智能網聯汽車所有人、管理人對自動駕駛系統和其他涉及汽車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
最后,強化售后服務責任,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完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和產品售后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
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條例》明確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對自動駕駛交通事故進行了清晰的責任認定。
針對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條例》明確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為加強數據保護,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和被竊取、篡改,《條例》也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等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情況時,相關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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