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規劃資源局獲悉,市規劃資源局近日制定并印發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該《程序》進一步細化征地批后實施工作要求,明確區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在30日內撥付相關補償費用、落實社會保障和補償安置措施。同時,征地批準后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落實到位后,被征收人應當及時交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區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程序》強調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求在征地工作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機制。明確規定了評估結論為低風險的或者雖屬中風險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后降為低風險的,區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土地征收;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應不低于使用權人總數的90%,方可報批征地申請。區政府在征收土地報批前應當預存各項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并附具有關憑證,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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