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規定》。在不可移動文物已有文物保護法、歷史建筑已有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的基礎上,又將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納入了地方立法,“讓城市留住記憶”有了更為堅實的法律保障。
據統計,廣州市目前已認定傳統風貌建筑1206處,但由于沒有法律、法規對傳統風貌建筑作出具體規定,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工作缺乏依據,保護措施不健全。
規定從概念、認定標準上,將能凝聚人們記憶和情感的建構筑物納入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管理范圍。不同于文物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更關注建筑的活化利用。規定第三條明確“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應當遵循科學保護、以用促保、社會參與、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十三條則明確了本市通過多功能使用、租金減免、建立獎勵補助制度、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租賃、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利用等12項合理利用措施,統籌保障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利用。同時,要求有關部門要提供技術支持,編制傳統風貌建筑修繕技術規范,為保護責任人提供免費技術咨詢、指導,制定傳統風貌建筑修繕工程辦事指南和申請材料清單。
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是廣州探索建立特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的創新做法,將改變對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無法可依、無規可守,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現狀,進一步激發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的保護主動性和市場主體參與積極性,實現歷史文化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留住城市記憶的期待,為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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