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租金及押金收取、租賃資金監管、房源信息管理等多個方面進行明確規定,進一步防范住房租賃市場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賃雙方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數額一般不超過1個月租金;住房租賃從業主體經營非自有住房的,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超額部分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與向住房權屬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與此同時,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在商業銀行中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該賬戶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與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對接,按約定履行監管義務。對于納入監管的租金,將從租賃合同生效次月開始按月(或按與原出租人約定的支付周期)自動解凍相應金額。而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管理成本等運營必要費用。
在加強房源信息管理方面,《通知》強調,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管理,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源核驗;對已出租或終止委托出租的房源,應當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發布渠道上撤除。
而在規范經營行為方面,《通知》指出,住房租賃營銷宣傳,不得以房屋產權買賣、房屋使用權買賣等方式進行誤導宣傳和推廣;住房租賃從業主體應當對收費內容實行明碼標價,明確收費清單。
此外,對于備受關注的租金貸,《通知》明確,住房租賃從業主體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借款人賬戶。(記者 張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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