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稱,《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山西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核通過。
《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辦法》要求,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山西省要求,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后,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龐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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