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據紅網報道,長沙市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領導小組發布了《關于推進長沙市租賃住房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盤活存量房的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提到,由長沙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進行監管,將存量房盤活供作租賃住房,運營年限時間不低于10年。
在《方案》施行之前,已實現網簽備案交房或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房屋,盤活供作租賃住房后,不納入家庭住房套數計算。在《協議》履約期內的租賃住房信息將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進行標注,并確保履約。
此次先行試點企業為兩家具有租賃住房管理經驗的市屬國有企業,即長沙房產(集團)有限公司和長沙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方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企業部分運營費用從長沙市財政資金中予以專項資金保障;盤活存量房供作租賃住房的試點企業、房屋業主,均可依法依規享受住房租賃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方案》目標,長沙將進一步加快盤活存量房供作租賃住房試點,通過盤活、新建、配建力爭到2025年末籌集租賃住房不少于15萬套。
業主選擇將存量房盤活供作租賃住房,應與試點企業簽訂《長沙市盤活存量房供作租賃住房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中明確了出租方式、運營年限、資金監管、交易登記、規范運營、保障安全、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出租方式方面,存量房業主與試點企業簽訂《協議》后,既可以委托給試點企業出租運營房屋,也可以選擇自行出租運營房屋,均須納入服務平臺監管。
此外,長沙市的住房租賃企業須在商業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住房租賃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住建(住保)部門備案,并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須與服務平臺房屋交易資金監測專戶對接,租賃住房的租金、押金、傭金均應納入監測監管。
《方案》明確,在《協議》履約期內,房屋權屬人可進行房屋交易,但在因買賣、贈與辦理租賃住房不動產轉移登記時,需取得長沙市住建部門的租賃住房上市交易工作聯系單,且購買方、受贈方仍需按《協議》履行期滿。
需要注意的是,在《協議》履約期內的租賃住房交易后,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中仍被標注為租賃住房,購買方需確?!秴f議》履行期滿。
業主選擇將存量房盤活供作租賃住房,房屋業主和試點企業均應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住房租賃相關企業和租賃當事人的失信行為都將納入誠信體系進行管理。
該《方案》實施范圍為長沙市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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