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實行銀行托管模式的通知》。
根據通知,天津市實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銀行托管模式,即將政府部門作為監管主體的全程全額資金監管模式,調整為政府部門作為監管主體、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主體的資金托管模式。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10家受托開展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存量房屋交易當事人選擇接受托管銀行資金托管服務的應當選擇受托銀行辦理資金托管。交易雙方與托管銀行共同簽署的托管協議中包括“托管資金孳息約定”。
買賣雙方自愿選擇是否接受托管銀行的資金托管服務。接受托管服務的,交易當事人自行選擇托管銀行并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托管協議》,由托管銀行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買房人如果需要辦理銀行貸款的,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依據托管協議支付至賣房人的收款賬戶。交易雙方選擇自愿放棄資金托管服務的,應當簽署自愿放棄資金托管服務確認書。交易雙方對未納入托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辦理銀行托管后,如果選擇自有交易資金進行托管的,托管商業銀行會在轉移登記審批后,也就是產權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付款;如果還對貸款資金進行了托管,托管銀行會在貸款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付款。5月15日前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的監管交易,繼續按照原資金監管方式實施監管。(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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