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0月28日,青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條例》(下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條例》設七章,共五十三條,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利用、保障與監督等作了系統全面的規定。
近年來,青島市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有效保護。但在歷史城區保護更新工作實踐中發現,青島市目前仍有1500余處具有一定建成歷史,對城市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征形成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的傳統風貌建筑,因未達到歷史建筑認定標準而無法予以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項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程序指引。《條例》明確了傳統風貌建筑的概念、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將全市特有的里院建筑為代表的大量傳統風貌建筑納入調整范圍,不僅體現了地方立法細化、補充、完善的重要功能,而且為推動城市建設和城市更新,煥發歷史城區和老建筑新生機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了市、區兩級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市級統籌,明確青島市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并就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過程中市、區兩級保護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和程序銜接作了明確規定。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將保護優先擺在突出位置,嚴守上位法禁止性規定,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實施保護措施全方位覆蓋。積極匯聚各方力量賦予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以新的時代內涵,是加快推動城市更新,持續提升城市品質的重要舉措。(薄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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