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日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介紹加快政府債券發行使用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以下為文字實錄:
記者:有地方反映,專項債項目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請問相關債券資金可否調整為其他項目?謝謝。
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謝謝。你這個問題是一個很務實的問題。在實踐中,我們確實碰到這樣的情況,并且有一套相應的處理機制。從這幾年的實施情況看,實施過程中確實有一些項目因為種種原因難以繼續執行,如果說還按照原來確定的項目去做,很容易造成資金的浪費和閑置,影響專項債券發揮使用效益。我們注意到這個問題之后,對這種情況采取了措施,專門印發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支持地方政府按照指引去操作,允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債券資金用途,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觸發條件。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者需求少于預期,項目竣工后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以及專項債券違規使用按要求需要整改等情形,允許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就是規定了觸發調整的條件,并不是說可以隨意調整。
二是關于調整原則。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具備發行使用條件,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優先選擇與原項目同類型同領域的項目。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非公益性資本支出以及經常性支出等。
三是關于工作程序。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用途的要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再安排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履行預算調整和預算調劑等程序。就是說,除了項目程序要履行之外,涉及到預算程序要調整的,也要履行預算調整、預算調劑等相關程序。
已經印發的《指引》賦予了地方調整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用途的自主權。從近年實踐情況看,由于印發《指引》規定了觸發條件,并且還有相應的違規懲戒措施,能夠有效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發揮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效益。實際上這種情況發生過,都是比照這個程序去做處理,對發揮債券資金效益起到了促進作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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