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12時24分,長沙望城區金山橋街道金坪社區盤樹灣一棟8層樓房倒塌,導致數十名學生被壓在廢墟之下,事后調查發現,該房屋進行了多次不同程度的結構改動。房屋整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改動,關系到房屋的結構穩定和安全,其并非不能改動,但其改動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方可實施。然而因為要求嚴格,很多改動無法過審等原因,私下違規對房屋結構進行改動的行為屢禁不止,給房屋帶來的極大的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甚至部分知名國企,為了利益也致安全于不顧,隱瞞對房屋結構的改動,將問題房屋進行出售,這其中就包括內蒙古銀行。
2020年12月2日,內蒙古及時雨拍賣有限公司發布拍賣公告,計劃于2020年12月25日,拍賣7宗商業用房。其中包括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路的麗苑陽光城四期商都商業綜合樓的1層1011號、2層2010號、3層307號,三層總面積為3802.04平方米,委托方是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起拍價為11331.69萬元。2020年12月25日,內蒙古中鈺商貿有限公司通過拍賣,以起始價中標。
這次看似正常的拍賣行為,在房屋成交后卻因為房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牽扯出了從房屋改造審批違法、到拍賣程序違規、銀行放貸強制捆綁不良資產等一系列違規違法行為。
貸款被要求購買不良資產,拍賣時房產仍被第三方凍結
事實上,本次拍賣從一開始就是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一手操控的違規行為。2020年12月25日,房屋拍賣成交后,委托方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除與中鈺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外,還簽訂了一份沒有名稱的三方協議書,在該協議中,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為甲方,中鈺商貿公司為丙方,另外一家雙欣公司為乙方。協議中稱,甲乙雙方簽訂了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貸款6.9億元,乙方與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及其它關聯關系,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交的申請和相關附件后,按照工程進度發放固定資產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乙方監督丙方按時足額支付甲方購房款。
早在2019年,雙欣公司就因發展需要,向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提出了固定資產貸款請求,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在貸款條件完全符合的情況下,提出了額外要求,雙欣公司需要消化掉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的不良資產既尚都綜合樓1-3層房產。雙欣公司找到了承包雙欣公司工程的泰欣公司,提出如果要承建雙欣公司等量置換建設年產52.5萬噸電石項目,必須購買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的指定房產,因此雙欣公司要求泰欣公司出面成立中鈺商貿公司購買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的上述房產。
2020年12月2日,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委托內蒙古及時雨拍賣有限公司對該房產進行拍賣,2020年12月25日中鈺商貿公司競得該房產,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和三方協議書,并于2021年4月1日付清了所有房款。
事后中鈺公司將房屋打包出售時,卻發現尚都綜合樓的第三層的產權所有人并非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由于開發商的官司糾紛,該房產處于被第三方凍結狀態。而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和及時雨拍賣公司在對房屋進行拍賣時,對此進行了隱瞞。
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改造承重結構,房屋整體安全隱患嚴重
除此之外,二層和一層的房屋也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中鈺商貿公司將該房產進行轉讓時,新購房人發現,尚都綜合樓的門廳入口上方第二層高達150平方米的樓板出現了嚴重震顫、裂縫,樓板為輕鋼結構聚氯乙烯泡沫樓板,存在隨時坍塌的危險。
(拆除前的樓板,圖一:二樓視角、圖二:一層視角)
(拆除后現場發現用來承重的泡沫樓板)
中鈺商貿公司將該情況反饋給了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告知其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2021年6月6日,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安排內蒙古敏捷空間結構有限公司,以裝修的名義進場進行房屋維修改造。2021年6月15日,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與敏捷空間公司簽訂了房屋維修改造合同。中鈺商貿公司稱2021年6月16日,維修合同簽訂后,中鈺商貿公司為向新購房人轉交房屋,無奈之下簽訂了二層平臺加固工程的會議記要。但事后,中鈺公司發現施工方敏捷空間公司在合同簽訂前,在未經相關單位審圖、在物業公司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將樓板全部拆除,隨后在南北兩側長度15米的承重力梁上打孔高達120個,另有直徑15厘米的的鉆孔8個;合同簽訂后,施工方再次對承重梁打孔高達144個,使二樓承重梁嚴重損毀,已經無法承受原有重量,給整個建筑物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
(物業公司明令禁止本次施工拆改承重結構)
發現問題后,中鈺商貿公司立即叫停了施工,并通知了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中鈺商貿公司認為,因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對尚都綜合樓二樓的施工存在嚴重的違規違法情形,其房屋質量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安全隱患;導致其房屋實際面積與約定購買的面積嚴重不符,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認為,房屋不存在質量問題,無奈之下,中鈺商貿公司將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告上了法庭。
2021年9月18日,中鈺商貿公司調取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存檔的竣工圖時發現,尚都綜合樓二層在竣工時為混凝土現澆樓板,在工程設計和施工時均不存在鋼結構樓板,與竣工圖嚴重不符。二層混凝土現澆樓板被切割掉之后,鋪設于混凝土中的鋼筋被整齊切掉,呈十字交叉的框架梁和次梁同時拆除,已經影響到了整棟樓房的結構安全。原有鋼結構樓板因劇烈顫動已被拆除,擬重新加固的鋼結構樓板已經無法恢復原有混凝土現澆樓板的框架梁和次梁的功能。
設計圖審查手續倒置,審查后第三天既竣工驗收
中鈺商貿公司在進一步調查時發現,該部分樓板層經過多次反復的改造和加固,均未經原設計單位審核,也未經過任何相關主體審查、審核和審批手續,嚴重了違反了國家建筑工程結構安全的強制性規范,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
糾紛期間,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提供了一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這唯一一次經過審核的局部改造加固工程報告(工程編號:STM2013-11)日期為2014年8月6日。該工程于2014年8月6日經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審查通過,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但實際上,早在2013年6月6日該建筑就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時候,改造工程就已經進場施工了。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相隔僅僅一天,2014年8月8日,該項目就進行了竣工驗收工作。明顯存在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審批,違法違規施工的情況。而經過對比發現,該審查報告屬于現場車庫入口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改造,而非二層樓板的改造和加固。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兩天之后既進行竣工驗收)
而此后增設輕鋼結構樓板工程、拆除輕鋼結構樓板工程、以及中鈺商貿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擬再次增設工字鋼梁樓板工程,均在未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查和審批的情況下,對承重結構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動,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在這種情況下,中鈺商貿公司委托內蒙古國友工程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尚都綜合樓的工程質量進行了鑒定。2021年11月3日,國友工程檢測公司出局了鑒定報告,報告認為:框架梁和次梁的拆除對連接的框架柱的安全性有直接影響,對結構整體的安全性也有較大影響;后增設的輕鋼結構樓板上下顫動較為嚴重,說明該層樓板的剛度不符合使用要求;擬新增工字形鋼梁改變了原設計的受力狀態,其荷載效應可能會超過框架梁的承載能力,并影響整體結構的安全性。
鑒定委托被退回后,無過錯方被法院要求承擔后果
內蒙古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對此鑒定并不認可,隨后,內蒙古中級人民法院就“尚都綜合樓二樓加固改造部分能否修復”問題,向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能效測評中心發送了司法鑒定委托書,2022年1月19日,該中心回復稱:因該工程主體已經經過多次加固、改造、拆除,現主體情況已與原設計不符,故主體的安全性應由原設計單位根據現情況重新進行復核;鑒于工程主體的加固、改造、拆除情況已對原設計整體結構產生影響,屬于結構設計的重大變更,是否能在現結構上進行加固改造處理應由原設計單位給出意見或結論;因該建筑目前尚未進行下一步加固或改造,尚不具備檢測鑒定條件,故將委托退回。
內蒙古中級人民法院此后并未向原設計單位進行咨詢,而是以此認為,尚都綜合樓的二層加固改造部分的安全性如何及對整體交易房產的影響程度均處于待定狀態,故中鈺商貿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駁回了中鈺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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