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齊翔騰達,002408.SZ)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關于對齊翔騰達車成聚等8名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現場檢查發現,2020年11月初,齊翔騰達以募集資金5億元購買理財產品,實際系存入定期存單,并以定期存單為廣州樸臻實業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資金解除了質押,連同相關利息劃回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齊翔騰達上述行為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對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的披露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上述5億元資金實際用于質押,齊翔騰達在《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進展公告》(2020-106)、《關于2020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021-027)中將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為進行現金管理,購入“公司紅棉理財-272天人民幣債券計劃”,未如實披露其實際被違規用于質押的情況。齊翔騰達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齊翔騰達行為違反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按照《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齊翔騰達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齊翔騰達應于收到本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對上述事項予以披露;應及時更正相關定期報告;應全面自查,核實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事項;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齊翔騰達應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上述情況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齊翔騰達董事長兼總經理車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陳暉、時任董事韓剛、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嬋娟、財務總監黃磊、董事會秘書張軍違反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其中車成聚、祝振茂、陳暉、韓剛、范佳昱、李嬋娟、張軍對上述第(一)、(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黃磊對第(二)項行為的定期報告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按照《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上述8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將上述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到,2021年4月29日,齊翔騰達發布了關于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提前贖回的公告。公告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額度不超過21億元。在21億元額度內,資金可以循環使用,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及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均發表明確同意意見。近日,公司前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的理財產品中有部分提前贖回。提前贖回理財產品主要情況為: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與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50,000萬元理財產品購買合同,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提前贖回上述理財產品,收回本金50,000萬元,獲得理財收益人民幣2,389,645.51元。上述款項已劃至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第十項規定: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規定: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辦法》第三條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2〕21號
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現場檢查發現,2020年11月初,你公司以募集資金5億元購買理財產品,實際系存入定期存單,并以定期存單為廣州樸臻實業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資金解除了質押,連同相關利息劃回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上述行為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對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的披露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上述5億元資金實際用于質押,你公司在《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進展公告》(2020-106)、《關于2020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021-027)中將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為進行現金管理,購入“公司紅棉理財-272天人民幣債券計劃”,未如實披露其實際被違規用于質押的情況。你公司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你公司行為違反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按照《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對上述事項予以披露;應及時更正相關定期報告;應全面自查,核實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事項;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上述情況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4月20日
關于對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車成聚等8名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22號
車成聚、祝振茂、陳暉、韓剛、范佳昱、李嬋娟、黃磊、張軍:
我局現場檢查發現,2020年11月初,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翔騰達)以募集資金5億元購買理財產品,實際系存入定期存單,并以定期存單為廣州樸臻實業有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提供了質押擔保。2021年4月27日,上述資金解除了質押,連同相關利息劃回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齊翔騰達上述行為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對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的披露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上述5億元資金實際用于質押,齊翔騰達在《關于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進展公告》(2020-106)、《關于2020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021-027)中將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為進行現金管理,購入“公司紅棉理財-272天人民幣債券計劃”,未如實披露其實際被違規用于質押的情況。齊翔騰達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齊翔騰達上述行為違反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項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董事長兼總經理車成聚、董事祝振茂、董事陳暉、時任董事韓剛、董事范佳昱、董事李嬋娟、財務總監黃磊、董事會秘書張軍違反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其中車成聚、祝振茂、陳暉、韓剛、范佳昱、李嬋娟、張軍對上述第(一)、(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黃磊對第(二)項行為的定期報告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按照《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將上述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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