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印發《合肥市住房危險性鑒定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住房危險性鑒定活動,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公開擇優的原則,由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住房危險性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梳理,住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住房危險性鑒定單位進行危險性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因自然損壞或各種災害損壞的;因毗連或鄰近建筑的新建、擴建、加層、改造而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經工程檢測、設計勘察、安全排查等專業機構認定,主要承重結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其他可能危及住房使用安全的。
《實施細則》明確,委托住房危險性鑒定時,應當向住房危險性鑒定單位提交下列材料:住房危險性鑒定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委托鑒定內容要求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合肥市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公布具備住房危險性鑒定能力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
鑒定單位應當在鑒定報告中確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經檢測鑒定為C級或D級危險住房的,住房危險性鑒定單位應將檢測鑒定結果報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由合肥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組織審核、勘驗或專家論證,并根據相應結果出具確認意見。
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和巢湖市可參照執行。該細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記者王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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