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細則,強化排查工作技術指導,扎實推進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
據介紹,細則是在《山東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指南》的基礎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參照國家現行標準規范,進一步補充、修訂完善而成的,適用范圍從經營性自建房擴展到了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
細則明確了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程序,按村居組織業主(產權人或實際使用人)自查、鄉鎮(街道)排查初判、縣級復核評估開展;排查初判和復核評估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便于各地開展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
根據細則,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村居組織業主自查、鄉鎮(街道)排查初判、縣級復核評估組成,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進行。
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內容包括房屋使用情況調查、現場踏勘、初判、復核評估和判定。排查初判應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情況作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發現安全隱患的初判結論。
排查初判結果經縣級復核評估后,作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發現安全隱患的判定結論。
不同安全隱患等級的房屋應分類處置。其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復核判定后應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自建房,應限制用途,并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未發現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可繼續正常使用,同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維護。
細則強調,自建房場址安全排查應重點檢查房屋遭受洪澇、地質災害、采空區、臺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等的威脅情況,根據現有的各類災害歷史資料和危險性判定結果,位于危險地段的自建房應初判和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細則同時明確了三種行為應初判和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擅自加層(含夾層)、加高(含在原樓(屋)面新增的架空層與原結構缺乏可靠連接)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等違規改擴建,且出現明顯開裂、變形。擅自改變結構和布局且出現明顯開裂、變形的,含擅自拆改主體承重結構、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樓(屋)面擅自增設非輕質墻體、堆載或其他原因導致樓(屋)面梁板出現明顯開裂、變形。擅自加裝電梯等。擅自改變使用功能且導致人員密集或使用荷載大幅增加的,含將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變為經營性人員密集場所,如培訓教室、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術文件的;改變使用功能后導致樓(屋)面使用荷載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細則要求,鄉鎮(街道)排查初判和縣級復核評估中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參加排查工作的人員,均要接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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