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3935.95萬元。山西震益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為該項目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大紅才公司I采區基建工程進行監理,對未按基建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施工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住建部決定給予山西震益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礦山工程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建督罰字〔2023〕28號
山西震益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0日,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3935.95萬元。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忻州市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晉政函〔2022〕70號)認定,代縣大紅才礦業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單位作為該項目監理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大紅才公司I采區基建工程進行監理,對未按基建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施工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3〕18號),你單位于2023年3月14日簽收,并提出書面申辯,經研究,我部不予采納有關申辯意見。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礦山工程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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