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北省住建廳6月27日發布的《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3〕22號》顯示,2021年4月25日,中鑫城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荊州市江陵縣疾控中心實驗大樓建設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給予該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湖北省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鄂建罰字〔2023〕22號
中鑫城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你公司在荊州市江陵縣疾控中心實驗大樓建設項目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江陵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關于湖北中鑫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25”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你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至60日”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處罰,起始時間從本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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