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出臺《北海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北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高于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80%。
根據《實施辦法》,北海市將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適當新建、鼓勵改建、存量盤活、供需匹配、市場運作的原則,進行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主要通過新建、改建和存量盤活三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
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進行租金評估。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3年調整一次。
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在本次相關辦法實施以前已建成或已立項的項目,以及改建和存量盤活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統一管理的,可適當放寬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市轄區內現有的閑置租賃住房、公寓、單位宿舍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北海市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有改變房屋用途、未按要求執行優惠租金標準、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等違規經營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同時,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騙取優惠政策或者違規經營,如發現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停止享受優惠政策,追繳已減免的規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弄虛作假騙取配租資格的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已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記入北海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五年內不準受理其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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