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北京監督局、北京市高院五部門聯合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公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辦法主要作了以下重要調整:
一是將監管主體由商業銀行調整為政府,監管原則由“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多方監督、專款專用”調整為“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專戶收存、專款專用、核定支出、違規追責”。
二是引入市住房資金中心作為具體監管業務承擔部門,發揮其獨立性和資金管理專業性優勢,強化對商業銀行的執行監管,確保對預售資金監管新的要求落實到位。
三是在確定監管額度的工作中,創新采取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工程造價提出重點監管額度及各節點用款額度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綜合項目交付使用條件及開發企業風險情況等因素核定。更好保障重點監管額度資金,能覆蓋項目建安成本,防范項目資金風險。
四是完善社會多方監督機制,特別是要求購房人應將所支付的購房款存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資金中心門戶網站公示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及時查看、比對監管賬戶信息,確保個人購房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
五是對原辦法中不合理、不適應行業發展新形勢的相關規定一并進行了優化。
此前,北京已多次調整相關辦法。2010年,北京市印發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立“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多方監督、專款專用”的監管模式;2013年7月,修訂出臺《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繼續堅持原有監管原則對暫行辦法進行了完善;2015年12月,對預售資金收存和支取條件進行了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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