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對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26萬元的行政處罰,信息如下: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車間西南側原料堆場覆蓋不完全,且未采取圍擋和噴淋等措施。以上事實有:
1.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你單位現場負責人張*雷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附圖1張、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單位原料堆場的位置、堆放原料的種類及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情況);
2.2023年8月29日,你單位現場負責人張*雷提供的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官身份證復印件、張*雷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證明你單位營業執照注冊信息,林*官、張*雷身份及授權委托信息);
3.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備案表復印件(證明你單位項目建設地點屬于二類功能區);
4.福建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衛星地圖1份(證明你單位原料堆場面積);
5.福州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身份)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福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榕(羅)環罰告﹝2023﹞6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的自由裁量基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整.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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