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市人民政府披露,海南第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違法分包被處罰。
(圖源:文昌市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書顯示,經調查,文昌學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項目EPC總承包聯合體總承包施工方為海南第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人),建設單位為文昌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文昌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包施工方海南第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與海南宏基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外墻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與陜西鑫久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6號樓及8號樓室內裝飾裝修分包合同》 合同價款 為人民幣9964016.71元。在未經過建設單位(文昌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書面批準將文昌學校 (二期)工程-高中部項目EPC總承包聯合體所涉及的外墻涂料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交由海南宏基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將6號樓及8號樓室內裝飾裝修交由陜西鑫久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嫌違法分包。2021年4月22日與陜西鑫久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6號樓及8號樓室內裝飾裝修分包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964016.71元;2021年4月1日與海南宏基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外墻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價款為人民幣 2854739.38 元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59000000元。未經過建設單位(文昌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書面批準。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對海南第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6號樓及8號樓室內裝飾裝修分包合同》工程合同價款(人民幣9964016.71元)的0.5%罰款,即罰款人民幣49820.08元。
2.處《外墻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價款(人民幣2854739.38元)的0.5%罰款,即罰款人民幣14273.70元。
3.處《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價款(人民幣59000000元)的0.5%罰款,即罰款人民幣295000元。
4、對法定代表人吳軍處單位罰款數額(人民幣359093.78元)的6%罰款,即罰款人民幣2154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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