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信息顯示,杭州良渚新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被罰款50萬元。
據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詳情顯示,案件名稱為“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案”,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為“杭余文綜罰字﹝2024﹞17號”。
杭州市余杭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于2024年1月30日查獲杭州良渚新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杭州良渚新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杭州市余杭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杭州良渚新城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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