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信息顯示,中鐵十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無證、超標或超總量、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要求工業廢水被罰款27萬元。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詳情顯示,案件名稱為“中鐵十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無證、超標或超總量、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要求工業廢水案”,行政處罰決定文書文號為“麗環(松)松罰﹝2024﹞2號”。
中鐵十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浙江省松陽縣中鐵十局衢麗鐵路松麗段Ⅱ標項目一工區大荒田隧道實施了無證、超標或超總量、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要求工業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中鐵十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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