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信用中國(貴州)網站信息顯示,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違法行為被罰5萬元。
文書號“遵匯人社監罰決字〔2024〕第7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顯示,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承包了“遵義市匯川區地礦匯鑫苑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并于2021年12月開始施工。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黔薪保勞動用工大數據平臺上發現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資保證金金融機構保函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2024年1月31日,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項目進行巡查,發現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還未更換新保函或未延長保函有效期。經對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人雷泳濤的調查詢問,認定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違法行為。2024年1月31日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遵匯人社監令字〔2024〕第9號),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
2024年3月18日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遵匯人社監告字〔2024〕第7號),2024年3月20日,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向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關于地礦匯鑫苑項目農民工保證金保函相關情況說明》,并提出的減免本次違法行為處罰申請。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工資保證金金融機構保函過期的違法事實清楚且至今未改正違法行為,決定不予采納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減免本次違法行為處罰申請。以上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的規定。
遵義市匯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規定對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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