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站信息顯示,臨汾市政府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擅自占用土地建設被罰沒163萬余元。
據行政處罰公開信息顯示,臨汾市政府工程建設服務中心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占用劉村鎮南蘆村土地建設河汾一路(西起跨汾河大橋、東至濱河東路)快速路工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臨汾市政府工程建設服務中心作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的行政處罰。
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已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了“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1635726元(壹佰陸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臨自然資罰字(2024)第002號〕,并于2024年2月4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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