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海證劵交易所網站發布《上海證劵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24〕70 號 》“關于對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處分決定書顯示,根據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2020年3月,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貴州水利實業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承包金沙縣老城區段河道治理及基礎設施建設和金沙縣沙土鎮風貌一條街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金沙項目),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聯合體牽頭人。
2021年,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編造《清單預計量表》《清單預計量匯總表》《中期價款預計量表》的方式,虛構重慶鑫發等七家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該情況導致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成本5,365.58萬元,占當期營業總成本的1.11%;虛增營業收入7,154.11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1.40%;虛增利潤1,788.53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編造《清單預計量表》《清單預計量匯總表》《中期價款預計量表》的方式,虛構重慶鑫發、循化通森兩家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該情況導致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成本1,014.91萬元,占當期營業總成本的1.05%;虛增營業收入1,353.22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1.41%;虛增利潤338.30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11.11%。
另外,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等相關公告顯示,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對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定期報告部分所涉數據進行了更正。本次根據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追溯調整2022年半年報、2022年第三季報所涉財務數據,并同步更正2022年年度報告中“分季度主要財務數據”,以及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潤表中的“上年同期數據”。
此次會計差錯更正后,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報中,調減總資產1,475.01萬元,調減歸母凈資產307.86萬元,調減營業收入1,353.22萬元,調減歸母凈利潤287.56萬元,分別占更正前金額的0.16%、0.16%、1.41%和11.99%;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中,調減總資產1,475.01萬元,調減歸母凈資產307.86萬元,調減營業收入1,353.22萬元,調減歸母凈利潤287.56萬元,分別占更正前金額的0.16%、0.16%、0.89%和11.94%。
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虛構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導致多期定期報告披露不準確,存在虛假記載,嚴重損害投資者知情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有關責任人員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 條、第4.3.1條、-6- 第4.3.5 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另外,公司實際控制人,還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4.5.1條、第4.5.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4.1.1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3 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副董事長金×輝,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總裁金×光,時任財務總監、副總裁王×瑩,時任監事、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長先×吉,時任副總裁、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蘭,時任金沙縣老城區段河道治理PPP項目總包部總經理任×偉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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