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信用中國(貴州)網站信息顯示,貴州泰昌安能源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興仁縣潘家莊鎮興順煤礦因稅務違法行文被罰298萬余元。
文書號“黔西南稅二稽罰〔2024〕2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貴州泰昌安能源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興仁縣潘家莊鎮興順煤礦涉嫌稅務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貴州泰昌安能源集團礦業有限公司興仁縣潘家莊鎮興順煤處罰金額2988813.6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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