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國(云南昆明)網站信息顯示,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罰88.3萬元。
文書號“昆生環罰字〔2024〕8-09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東川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接到投述舉報后,到達投述中描述地點(綠茂村)檢查,發現土地上堆存有大量灰白色物料,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將改性磷礦浮選渣傾倒在綠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壩土地上;2.原昆鋼場地西側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礦浮選渣,“三防”措施不到位。
針對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將改性磷礦浮選渣傾倒在綠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壩土地上”的環境違法行為,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之規定。對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中的自由裁量基準“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八)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7.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個性裁量因子:①違法事實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裁量等級5);②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量為5噸以上(裁量等級5);③工業固體廢物類別為第I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裁量等級5);④違法行為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裁量等級3)。共性裁量因子:①環境違法行為次數(2年內1次,裁量等級1);②區域影響/引發關注(未造成社會影響/縣級行政區域內,裁量等級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態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級-2);②配合調查取證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2);③補救措施(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無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級-1);④經濟承受度(小型企業事業單位,裁量等級-1)。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裁量系數C:0.55”,經處罰金額計算公式計算,對你公司“將改性磷礦浮選渣傾倒在綠茂村大路地和大箐沙壩土地上”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金額計算結果為88.3萬元(捌拾捌萬叁仟元)罰款。
針對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昆鋼場地西側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礦浮選渣,“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之規定;對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22.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個性裁量因子:①違法事實為已設置圍擋或覆蓋,但圍擋高度低于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覆蓋不嚴(裁量等級2);②項目地點為環境空氣二類功能區(裁量等級3);③占地面積為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級5)共性裁量因子:①環境違法行為次數(2年內1次,裁量等級1);②區域影響/引發關注(未造成社會影響/縣級行政區域內,裁量等級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態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級-2);②配合調查取證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2);③補救措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消除環境影響,裁量等級-2);④經濟承受度(小型企業事業單位,裁量等級-1)。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裁量系數C:0.25。對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昆鋼場地西側的露天堆放大量磷礦浮選渣,“三防”措施不到位”的違法行為處罰金額計算結果為1萬元(壹萬元整)罰款;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減免責清單”》的通知(云環通〔2022〕158號)文件中《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符合不予處罰條件。
針對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被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總計88.3萬元罰款行政處罰。
官方公眾號
官方視頻號
官方微博號
官方百家號
官方抖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