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信用中國(山西晉中)網站信息顯示,山西平舒煤業有限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罰72萬元。
文書號“市環罰〔2024〕11013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山西平舒煤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翟下莊風井污水處理站2024年1月27日,因礦井涌水量增大,礦井水處理站承載能力有限無法正常暫存,導致礦井污水溢流到矸石場涵管內及下游河道,未啟動你單位應急預案、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 2、調閱翟下莊風井污水處理站運行臺賬、交接班臺賬、巡回檢查臺賬均未對2024年1月27日溢流事故進行記錄; 3、溫家莊礦井翟下莊風井場地及矸石場新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第7頁中已完成工程內容顯示:建設一根排水涵洞長342.80m,涵管選用成品GB/T11636-2009內徑1500mm的Ⅱ級涵管;消力池一座,斷面結構為:長5m,寬3m,,深1m,壁厚0.5m,采用M5水泥砂漿砌MU30毛石;截水溝長740.35m,采用M5水泥砂漿砌MU30毛石,1:2水泥砂漿勾突縫,斷面采用倒梯形,深0.8m,頂寬1.35m,d,底寬0.6m,壁厚0.3m。經現場調查,翟下莊矸石場實際建設3根排水涵;消力池未建設;截水溝未采用M5水泥砂漿砌MU30毛石。實際建設與驗收意見不一致,存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晉中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對山西平舒煤業有限公司的第1項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元); 第2項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20000元); 第3項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陸拾萬元(600000元); 合計處罰款人民幣柒拾貳萬元(7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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