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國(湖北)網站信息顯示,秭歸縣銀河電業有限責任公司因對安全生產致人死亡事故負有責任被罰53萬元。
文書號“(秭)應急罰﹝2024﹞綜合-1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2024年3月9日10時11分許,秭歸縣銀河電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般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秭歸縣銀河電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吊運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確保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和《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秭歸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秭歸縣銀河電業有限責任公司處以53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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