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關于對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就擔保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處分決定顯示,2017年11月25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晟新材”)為董事長、原實際控制人吳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個人借款3,000萬元提供擔保。2018年1月16日,天晟新材將4,700萬元定期存單進行質押,為常州三六九養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天晟新材未就上述擔保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擔保分別于2020年6 月、2019年1月解除。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條、第9.11條、第10.2.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8.3.4條的規定。
吳海宙作為天晟新材董事長、原實際控制人,未能恪盡職守、 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3條、第4.2.1條、第4.2.8條的規定,對天晟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徐奕作為天晟新材總裁,薛美霞作為天晟新材時任財務總監, 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3.1.5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1.13條的規定,對天晟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16.2條、第16.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實際控制人吳海宙,總裁徐奕,時任財務總監薛美霞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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