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劵交易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顯示,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資金使用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遭上海證券交易公開譴責。
公開譴責決定書顯示,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于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發行了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東D1、21 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等公司債券,共計募集資金70.90億元,上述債券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轉讓。經查明,發行人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資金使用方面,有關責任人在 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募集資金轉借他人,根據21柳城01、21柳城02、21 柳城03、21柳東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募集說明書約定,上述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約定的有息債務或者公司債券。2021年2月至 2023年7月期間,發行人將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東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和23柳城02的部分募集資金劃轉至合并報表范圍外的主體使用,涉及金額分別為0.05億元、1.06億元、0.82億元、 0.73億元、1.49億元、2.24億元、13.58億元和3.19億元,分別占相關債券發行金額的2%、7%、12%、5%、99%、64%、91% 和40%。此外,2023年12月,發行人多次將23柳城03的募集資金劃轉至合并報表范圍外的主體使用,單次違規金額最高達1.82億元,占該債券發行金額的61%。
(二)未按約定使用募集資金,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間,發行人將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東D1、21柳城05、22柳城01和23柳城03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其他有息債務、補充流動資金等不符合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用途,涉及金額分別為1.32億元、10.26億元、0.002億元、10.17億元、1.06億元、1.27億元和0.03億元,分別占相關債券發行金額的44%、68%、0.02%、68%、30%、8%和1%。
(三)募集資金專戶管理不規范,2023年7月,23柳城02存在部分募集資金未按專戶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額共0.35 億元,占該債券發行金額的4%。2023年9月,發行人將0.35 億元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四)未如實準確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間,發行人披露的4份定期報告中,未如實、準確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截至2024年1月,21柳城01、21柳城02、21柳城03、21柳東D1、21柳城04、21柳城05、22柳城01、23柳城02和23柳城03募集說明書約定擬償還的有息債務或公司債券均已償還完畢。
根據相關規定,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并依法合規 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但發行人多次發生募集資金違規行為,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且轉借金額占債券發行金額比例較高,同時還存在未按約定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專戶管理不規范、未如實準確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嚴重損害了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2022 年)(以下簡稱《掛牌規則》(2022 年))第1.4條、第1.6條、第4.1.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2023 年修訂)》(以下簡稱《掛牌規則(2023 年修訂)》)第1.4條、第1.6條、第4.1.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第1.3條、第3.4.3條等相關規定。
韋忠作為發行人時任董事長,唐志華作為發行人時任董事 長,唐懿作為發行人時任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陳立廣作為發行人時任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李薇作為發行人時任財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債券募集資金、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相關人員對任期內發行人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掛牌規則》(2022 年)第1.4條、第1.7條,《掛牌規則(2023 年修訂)》第1.4條、第1.7條等相關規定。
基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掛牌規則》(2022 年)第1.8條、第7.2條、第7.4條,《掛牌規則(2023 年修訂)》第1.8條、第7.2條、第7.4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廣西柳州市東城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韋忠、唐志華、唐懿、陳立廣、李薇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并記入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決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該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義務,合規使用債券募集資金,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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