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的決定》顯示,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及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資金占用被深圳證券交易所處分。
紀律處分決定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21 號)查明的事實,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美尚)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及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ST美尚通過提前確認應收賬款收回、虛記銀行利息收入、 不按審定金額調整項目收入、虛增子公司收入等方式虛增凈利潤。其中,2012年虛增凈利潤1,171.27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16.56%;2013年虛增凈利潤1,652.33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16.31%;2014年虛增凈利潤767.15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7.12%;2015年虛增凈利潤6,672.74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60.52%;2016年虛增凈利潤 6,401.11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30.64%;2017年虛增凈利潤7,835.24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27.58%;2018年虛增凈利潤14,827.80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的 38.34%,導致*ST美尚2015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2017年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 2018年非公開 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及資金占用
2015年至2016年,*ST美尚實際控制人王迎燕通過關聯方 與*ST美尚發生關聯交易并且非經營性占用*ST美尚大額資金。其中,2015年關聯交易金額為81,120萬元,占當期凈資產的比例為79%,當年新增占用余額5,360萬元,截至當年年底無資金占用余額;2016年關聯交易金額為70,092萬元,占當期凈資產的比例為27%,當年新增占用5,270萬元,截至當年年底無資金占用余額。
*ST美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
*ST美尚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王迎燕,已經《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認定直接安排、指使提前虛記應收賬款收回、虛記銀行利息收入、未按審定金額調整項目收入等事項,導致*ST美尚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及發行文件信息存在嚴重虛假記載;安排、指使資金占用事項,導致*ST美尚違反臨時信息披露義務,相關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違規情節特別嚴重,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劵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7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2.8條、4.2.9條的規定,對*ST美尚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美尚時任董事、實際控制人徐晶的行為違反了本所《創 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2.8條、4.2.9條的規定,對*ST美尚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前期,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5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21號)中有關*ST美尚2016年至2020年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至2020年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事項、未如實披露控股股東歸還資金占用情 況等違法違規行為已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 際控制人王迎燕給予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決定之日起,王迎燕在認定期間內,除不得繼續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實 際控制人王迎燕,時任董事、實際控制人徐晶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ST美尚、王迎燕、徐晶如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復核。對于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給予的處分,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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