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信用中國(云南昆明)網站信息顯示,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被罰3.7萬元。
文書號“昆生環罰〔2024〕2-14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2023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22時至次日1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混凝土澆筑)。針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4日向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昆生環責改字(2023)2-18號),對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復核,該單位已按照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4日下達的《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進行整改,夜間施工時均已按要求辦理夜間施工登記備案。
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4月19日告知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相關整改材料,未申請聽證。
綜合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和2024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和《昆明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實施細則》(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準“(十一)的規定,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7000元。并責令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按《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昆生環責改字〔2023〕2-18號)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中國葛洲壩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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