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的《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項目部聯合泵房混凝土同條件試塊送檢涉嫌造假案)》信息顯示,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項目部聯合泵房混凝土同條件試塊送檢涉嫌造假被責令改正并罰款20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顯示,2024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在現場巡視時發現,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核電項目部混凝土施工人員在聯合泵房(BPX)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送檢過程中,因聯合泵房1BPX14區、2BPX鼓網H區混凝土試塊數量不足,挪用其他部位的5塊混凝土試塊直接加蓋標識后替代送檢。在發現問題后,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人員又用砂紙對試塊標識進行打磨,試圖銷毀證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規定:《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件管理工作程序》第5.2.4.1節,“由混凝土工程師按要求在取樣點進行指導見證取樣……每組試件所用的拌和物應從同一盤混凝土或同一車混凝土中取樣。混凝土工程師須根據取樣數量,按規范要求完成試件的取樣及制作”,《防造假管理》第5.2.2.3節“在質量計劃、ETF、國標資料簽字放行環節中,嚴格按照程序規定執行,落實先決條件檢查,逐級核查施工產生記錄是否真實清晰、準確、完整,包括核查簽點記錄、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及人員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等信息,杜絕離線放行、冒簽字等行為,否則QC不予放行”和《土建工程施工質量保證大綱》第14.3節,“項目部對涉嫌假冒和欺詐物項及造假行為的處理流程,根據需要可包括:隔離可疑物項;記錄;評估影響;通知相應的內部組織;收集信息……根據需要與核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執法機構和其他適當機構分享經驗教訓和行動”。
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質量,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質量保證體系的;……”。
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于未實施本的質量保證體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責令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改正,并處二十萬元罰款。
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接到該處罰決定書后,應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也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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