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信息顯示,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一起一般事故被責令改正,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文書號“京建法罰(市)字[2024]第010045號”行政處罰決定顯示,依據《關于通州區“3·16”高處墜落事故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的報告》,2024年3月16日,北京城市副中心住房項目(0701街區)F#地塊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為一般事故,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該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2024年4月3日到北京市豐臺區蓮花池西里10號路橋大廈10層第五會議室對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和2024年4月11日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董新成的詢問以及調取有關資料,查明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該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2023修訂版)》中未明確各崗位的考核標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的行為,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2.該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安全管理部,其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2023修訂版)》中安全管理部的安全職責不包括“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的行為,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發生一起一般事故,違法情節符合《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C1635600A020的規定情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C1635600A020的規定,責令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北京市住宅產業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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