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深圳證劵交易所網站發布的《關于對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因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信息不準確被深圳證劵交易所通報批評。
處分決定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 號)等查明的事實,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園或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18年6月,公司中標廣西貴港市覃塘區全域旅游PPP項目(以下簡稱廣西貴港項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據與供應商成 本扣減結算情況,調減廣西貴港項目相關成本2232.19萬元,但未在2019年相應調減營業收入3541.84萬元,直到2022年才進行調整。該情況導致公司2019年度虛增收入、營業利潤及資產占比分別為0.44%、45.28%和0.08%,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資 產占比分別為0.08%和0.08%,2022年度虛減收入、營業利潤占比分別為1.05%和0.62%。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信息不準確。直到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對上述錯報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
*ST東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 條、第2.1.1條的規定。
*ST東園時任董事長慕英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 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和第4.3.5條的規定,對*ST東園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東園時任總裁、董事劉偉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 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2條和第4.3.5條的規定,對*ST東園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3.2.3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3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第十七條規定。
經深圳證劵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慕英杰, 時任總裁、董事劉偉杰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 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深圳證劵交易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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